首页 > 资讯 > 低碳
分享到
河南新乡首创“新绿贷”,小微绿色金融最高补偿20%
友绿• 09月03日   来源: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9
碳中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
担保降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降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

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降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银发〔2022〕117号)、《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金发〔2025〕21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获得信贷营商环境,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构建涵盖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小微企业贷款领域的风险共担机制,以及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机制,加大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设立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降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规模暂定为3000万元,由市财政负责筹措,纳入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类企业。市农业农村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本办法小微企业范围。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范围为合作金融机构自本办法施行后通过新乡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放新融平台)向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贷款(具体贷款范围由下文相应条款规定)以及纳入省再担体系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或担保代偿本金。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单户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降费补贴资金范围为纳入省再担体系或农信担体系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本办法施行后通过放新融平台发生的担保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合作金融机构是与放新融平台开展业务合作的新乡市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与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再担保协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应与放新融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成立专门运营机构,配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利用放新融平台的相关大数据防控风险,在平台上线适用的贷款产品,积极开展新型产品创新和开发,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标准化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建立并落实小微企业融资尽职免责机制,并与放新融平台共同开展常态化的线上+线下的金企对接活动,积极向上级机构申请小微企业专项支持规模,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成立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降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专班,由分管金融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中级法院、公安局、检察院、人行新乡市分行、新乡金融监管分局、新乡国资集团为成员单位。工作专班负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相关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七条  放新融平台应具备相应的金融和相关业务能力,成立专业的团队做好有关工作。放新融平台应建立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项目库、风险贷款台账、担保业务降费台账和已补偿补贴项目台账,加强统计和分析。加强对金融大数据的应用和开发,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各类新型金融产品创新,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线上+线下的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加强银企沟通交流。

第三章  风险补偿范围和比例

第八条   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设立新乡科技贷,简称“新科贷”,具体贷款指合作银行机构为新乡市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微)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实物资产抵质押评估值不高于30%,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同期同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的贷款业务。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符合本办法要求范围内的“新科贷”业务,应及时通过放新融平台线上录入。放新融平台根据贷款金额实施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对于不高于100万元的贷款,按贷款损失额(下同)给予30%的风险补偿;对于超过100万元但不高于300万元的,给予20%的风险补偿;对于超过300万元但不高于1000万元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

第九条  建立绿色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设立“新绿贷”,对合作银行机构向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纳入人民银行绿色信贷统计口径的贷款业务实施风险补偿,鼓励合作银行机构创新开展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贷款、ESG主题产品等绿色金融创新产品。放新融平台根据贷款金额实施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对于不高于100万元的贷款,按贷款损失额(下同)给予20%的风险补偿;对于超过100万元但不高于1000万元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

第十条  建立普惠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设立“放新贷”,对合作银行机构向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纳入新乡金融监管分局统计口径的,单户贷款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业务,按贷款损失额给予10%的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建立养老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养新贷”,对合作银行机构向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纳入人民银行养老金融统计口径的,单户贷款额度在300万元(含)以下的养老贷款,按贷款损失额给予10%的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建立数字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设立“新数贷”,对合作银行机构向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纳入人民银行数字金融统计口径的,单户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数字金融贷款业务,按贷款损失额给予10%的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市市场监管局统计口径下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单户贷款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按贷款损失额给予10%的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纳入省再担体系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实施风险再分担,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补偿比例为担保贷款代偿本金的10%。

第十五条  建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降费补贴机制。对纳入省再担体系或农信担体系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实施降费奖补,对担保费率降至年化1%以下的新增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化1%标准进行差额保费补贴,最高补充0.5%(如已获得省级及以上担保费降费补贴,该补贴比例视同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所收担保费)。新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按照市级各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每年新增担保额占全市市级新增担保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将以上纳入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范围的贷款或担保业务,及时通过放新融平台进行线上录入。放新融平台应分别建立以上各类贷款或担保业务的统计机制,定期向工作专班报送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带动金融支持情况。

第四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七条  已录入系统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小微企业贷款出现本金逾期或欠息的,合作银行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放新融平台预警登记,并立即启动风险处置工作,放新融平台建立补偿预警贷款统计台账。合作银行机构应优先通过贷款重组、展期续贷等措施对风险贷款予以盘活,确无盘活可能的,积极开展追偿和清收等处置工作。已录入系统的小微企业贷款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贷款分类标准和要求,进入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机构可向放新融平台提出补偿申请。不良贷款认定以银行机构提供的加盖其单位公章,显示贷款五级分类为不良贷款类即“次级、可疑、损失”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为准。放新融平台应在收到风险补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所有出具审核意见的补偿申请汇总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补偿分配方案报工作专班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支付给相关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对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合作担保公司应在贷款本金或利息出现逾期的5个工作日内向放新融平台进行预警和拟申请补偿登记。并于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0日前完成代偿或赔付。担保公司完成代偿后,可向放新融平台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放新融平台应在收到风险补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所有出具审核意见的补偿申请汇总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补偿分配方案报工作专班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支付给相关合作担保公司。

第十九条  对已补偿的小微企业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继续安排专业团队,积极、尽责开展贷款盘活或处置追偿工作,放新融平台安排专业团队跟踪处置情况。已补偿小微企业贷款处置追偿收回的资金,应先认定为收回本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在资金收回后10个工作日内返回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池,已补偿资金全部返还后,剩余追偿收回资金由金融机构自行处置。对于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金融机构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的,转让价款视为处置追偿收回的资金,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容错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并应在核销批准文件下达10个工作日内向放新融平台提交核销凭证。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专班推动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成员单位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诉讼协调,建立快审快判绿色通道制度和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工作机制。

第五章  担保降费补贴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担保降费补贴每年申报1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市金融办在收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贴申请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审核)后,商市财政局共同提出降费补贴意见,以工作专班办公室名义提出降费补贴方案报工作专班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降费补贴方案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担保降费补贴申报材料:

(一)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贴申请;

(二)上年度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业务纳入省再担体系或农信担体系证明材料,数据已录入放新融平台相关佐证材料;

(三)受保对象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承诺书,受保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受保主体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保企业、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担保贷款到账凭证、担保费收取凭证;

(五)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放新融平台对通过平台发放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市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通过平台发放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向放新融平台及工作专班报送相关情况说明和整改提升计划,由工作专班研究决定是否暂停其风险补偿,对于暂停风险补偿的合作金融机构,待不良贷款率降低至5%以下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工作专班研究决定再行恢复。放新融平台建立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使用预警制度,年度内登记的风险补偿贷款和降费补贴担保业务,拟补偿或补贴金额达到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规模的20%(即600万元,其中专项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最高为200万元)时,暂停登记,根据实际情况由工作专班研究决定再行恢复。

市财政局、人行新乡市分行、新乡金融监管分局等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放新融平台应每季度将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运行和使用情况书面向工作专班及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小微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或降费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补偿的风险补偿资金和已补贴的担保降费补贴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申请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小微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依法取消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所有涉及金融机构及部门必须对申报信息及补偿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文已标注来源和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扫描识别二维码下载

“友绿”APP

研报、课程、资讯一手掌握

欢迎订阅“友绿网”公众号

iGreen114

友绿原创资讯,欢迎分享投稿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