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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山东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抽水蓄能项目全过程管理,促进抽水蓄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抽水蓄能项目管理。
第三条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全省电力系统发展实际,按照国家下达的总量规模,加强全省抽水蓄能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水蓄能项目开发建设管理。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抽水蓄能站点资源普查,筛选出具备技术可行性且满足生态环境等条件的站点资源,建立省级站点资源库并滚动调整。对于依托现有水库、废弃矿井(坑)再利用建设抽水蓄能等站点资源,应科学研究论证,具备相关条件后可纳入站点资源库。
第五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做好省级资源库内站点保护工作。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落实站点保护属地责任,制定站点保护方案,协调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站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六条 对拟申请新增纳入国家规划的项目,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面核查项目场址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军事设施、压覆矿产、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地、草地、湿地、文物、防洪、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因素,确保符合自然资源、林草、环保、水利等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要求,并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出具说明文件。
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求省价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等单位意见,并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现场地勘工作。
第七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需求规模,统筹考虑资源分布、建设条件、电力供需、电网接入、电价承受能力、生态环境等因素,提出全省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布局方案,包括拟申请新增纳入国家规划项目、建设规模、核准时序等,按程序报送国家能源局。
服务特定电源项目规划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通过竞争性方式优选项目投资主体,重点考察投资主体的技术实力、投融资水平、管理运营能力等要素。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抽水蓄能。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投资落地等作为开发建设前置条件。
第九条 投资主体确定后,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批复的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布局方案,制定项目开发建设工作方案,组织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开发协议,就项目核准要件取得时限等作出明确承诺。
第十条 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投资主体应确保项目勘测设计质量,不得人为压缩合理勘测设计周期和压减正常设计程序。前期工作期间,建设地点(含场址范围)、装机容量等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投资主体应按照时限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对工作进度不符合要求的抽水蓄能项目,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能源主管部门。对投资主体退出的项目,省能源主管部门统筹收回项目开发权或引入其他投资主体,按程序补选替代项目或滚动纳入次年发展规模。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程序向核准机关报送核准申请材料。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等级确认意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省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文件、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审核文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抽水蓄能项目核准前,核准机关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独立开展项目咨询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和电网接入条件等,从严控制成本和造价。
第十四条 核准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抽水蓄能电站。核准时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类型、装机容量、投资规模等,并征求省价格主管部门意见。项目核准文件抄送国家能源局、省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抽水蓄能项目核准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含场址范围)、装机容量、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等主要核准内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对于出现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核准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从严审核工程投资增加,经征求省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相关规定履行项目核准变更程序。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抽水蓄能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项目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执行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用地审批、防洪评价等相关手续。未取得必要的许可文件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抽水蓄能建设工程标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法规等管理制度开展项目建设,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电站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抽水蓄能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全过程安全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抽水蓄能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或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抽水蓄能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应由电网企业建设。电网企业在电网规划编制及实施中,充分做好与抽水蓄能项目建设计划衔接,做好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确保送出工程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满足抽水蓄能项目并网运行需求。
第二十一条 抽水蓄能电站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按照《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大坝登记备案和注册登记。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抽水蓄能电站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将运行期间的防洪度汛方案与补水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防洪应急调度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抽水蓄能电站运营期内,项目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和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要规范抽水蓄能机组试运行考核和转入商业运营管理,确保具备条件的机组及时投入商业运营。要做好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调度运行监测工作机制,按年度形成调度运行报告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能源主管部门,保障抽水蓄能项目投运后充分发挥调峰调频等支撑作用。抽水蓄能电站配合完善技术支持系统。
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关于抽水蓄能电价机制的有关规定,开展电费结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监管,在《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对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考核指标、标准及相关措施和要求,督促电网企业规范执行考核、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另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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