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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
(2026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产业布局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六章 智慧城市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八章 协同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建设市级行政中心,打造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及其拓展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
第四条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坚持规划引领,坚持规划确定的战略、功能和目标定位,以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科技创新为主导功能,配套完善城市综合功能。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应当以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为核心,处理好与中心城区主与副的关系、与雄安新区错位承接非首都功能和人口转移的北京新两翼关系,促进首都城市功能重组和布局优化,实现以副辅主、主副共兴。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应当加强城乡统筹,处理好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与拓展区融合发展的关系,提高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实现以城带乡、城乡共荣。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应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处理好城市副中心与北三县等周边地区激活带动、协同发展的关系,推动城市副中心成为北京东部发展枢纽和综合服务中心,实现以点带面、区域共进。
第五条 城市副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高质量发展要求贯穿城市建设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更加注重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特色发展、治理投入和统筹协调,创造城市副中心质量体系,打造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宜居城市。
第六条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尊重市场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转变政府职能,创造良好环境,创新城市经营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发展。
第七条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全面深化改革,赋予城市副中心更大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自主权,推动重大改革事项和管理创新举措优先在城市副中心实施,培育创新生态。
第八条 本市坚持依法治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注重用法规、制度、标准管理城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涉及城市副中心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实行严格的规划管控和战略留白,稳中求进,系统、接续推进,不断提升城市发展能级、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宜业宜居水平、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的城市副中心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履行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天津市、河北省的沟通协调机制。
市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落实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各项任务,行使国家和本市赋予的职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谋划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相关重大事项;
(二)组织实施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实施城市副中心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规划、计划和政策;
(三)综合协调、整体推进城市副中心与通州区融合发展;
(四)协调推进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五)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城市副中心的相关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的工作。
本市根据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城市副中心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通州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本级地方人民政府职权,支持配合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落实城市副中心工作安排。通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协同联动、机制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副中心工作需要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职能,接受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决定将部分市级管理职权交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行使。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使市级管理职权的制度规范和保障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提升管理运行效能。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政策体系。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副中心建设的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统筹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发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拓展区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作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依据,建立健全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各类规划空间控制线的充分衔接,实现对城市空间的全域管控、对各专项系统的统筹管控、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精细管控。
城市副中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应当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规划运行维护、实施管理、体检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创新规划管理,探索优化建筑高度管控、滨水岸线贯通、绿地设置、首层架空等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副中心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构建“一带、一轴、多组团”的城市空间结构,建设“一带、一轴、两环、一心”的绿色空间体系、“一河三城、一道多点”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打造水城共融、蓝绿交织、文化传承的城市特色,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现代化城区。
第十八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加强建筑高度、建设强度、建筑风貌、城市色彩、公共空间、第五立面等管控,优化主要功能区块、主要景观、主要建筑物的设计,促进艺术和生态元素融入公共空间,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第十九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按照生态优先、功能融合、空间集约和便民惠民原则,推进公共空间优化布局、复合利用:
(一)加强轨道站点、交通枢纽与周边区域的功能、资源整合融通,合理确定开发建设强度,强化站产城融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在满足防洪要求、岸线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滨水岸线地上地下空间,推动与文化、体育、交通、商业、市政等功能融合,创建高品质的水岸经济环境;
(三)加强公园绿地复合利用,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查公园设计方案、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公园配套设施指标比例;
(四)对承担交通连接功能的地下通道、地上连廊,可以在保障交通连接功能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合理增加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已经建成且不可分割进行公开交易的,可以按照协议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在符合建设用地规模总量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合理确定年度减量任务。
城市副中心在稳定现状耕地规模不低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可以不挂钩补充耕地。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基础上,制定和更新城市副中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并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严格管控战略留白用地,细化管控规则,结合实际开展战略留白用地过渡期合理利用。对确属必要且不可避让的轨道交通、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共公益类设施,在不改变主导功能且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出租,并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政府土地收入管理,具体上缴比例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构建以人为本的交通体系,提升区域交通辐射能力;优化交通网络,加强与中心城区之间的交通联系;推进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空间优化和功能提升的引导作用;加强重点区域交通综合治理,改善出行环境,提升交通服务能力;推行交通需求调控,引导绿色出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加强水系生态保护治理;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健全农村地区有偿用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二十五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推动小城镇特色化发展,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加强小城镇风貌特色塑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城市副中心可以围绕公共公益项目建设,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创新利用模式。
第二十六条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创新存量用地盘活利用路径,合理确定更新模式,探索低效土地盘活利用机制。
城市副中心应当制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完善工作组织和协调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城市更新平台和基金。
因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需要,且经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适用本市城市更新政策的项目,建筑规模增量超过本市规定比例的,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韧性城市建设,提高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等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海绵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工程韧性、管理韧性、空间韧性,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构筑安全韧性的城市运行保障体系。
第四章 产业布局
第二十八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围绕规划确定的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科技创新主导功能,引导高端要素和创新资源向城市副中心布局,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打造北京发展新高地。
第二十九条 城市副中心统筹区域功能定位、资源禀赋、承接中心城区产业转移需要和现代化产业发展趋势,重点鼓励和促进以下产业发展和相关引导性、标志性项目建设:
(一)数字经济,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数智北京创新中心,推动数据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现代金融,支持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推动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中心;
(三)先进制造,推动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四)商务服务,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鼓励境内外专业服务机构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发展服务贸易和高端商务服务业,建设国际化现代商务区;
(五)文化旅游,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开发文商旅体融合的滨水经济,打造北京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承载区和国际旅游目的地;
(六)现代种业,建设通州国际种业科技园区,引入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种业企业,发展现代种业及关联产业,发展乡村特色产业。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培育壮大未来产业。
城市副中心应当分区分类制定产业促进政策措施,完善各产业功能区配套服务,强化场景供需对接,培育推广应用场景,促进多业态、全链条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特色化、专业化产业集群。
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先行先试,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同步试点实施,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导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城市副中心转化。
城市副中心依托产业布局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推动高校新校区、科研平台、人才孵化基地深度融入区域和产业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创新;鼓励引导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三十一条 本市加强城市副中心产业要素保障,支持城市副中心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因地制宜安排重大产业项目,并依法给予必要的支持。
重大产业项目所需土地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出让或者租让年限;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年期总和累计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
第三十二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股权投资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产业培育,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拓宽企业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融资渠道,建立和集聚创业投资基金,打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政策,完善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培养吸引高层次、高技能、紧缺急需专业性人才;拓宽境外职业资格认可范围,建设国际化专业人才新高地。
第三十四条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城市副中心建设企业友好型城市,完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产业空间承载力;优化招商引资机制,制定实施产业引导、惠企利企政策,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创新审评审批工作,扩大政务服务区域通办范围,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服务;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一体化企业服务平台,构建全生命周期为企服务体系。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五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统筹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生态,围绕产业、建筑、交通等关键领域,强化能源、生态、文化等重点支撑,建立完善绿色发展标准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
第三十六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严格产业准入,细化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依法将能耗、水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纳入约束条件;推进完善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碳配额管理。
城市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绿色投资促进机制,丰富绿色投资方式,加大对社会投资类绿色项目的支持力度。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因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增加的成本,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经评估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范围。
第三十七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建筑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支持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新建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设,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因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和立体绿化增加的建筑面积,经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按照程序认定后,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核算。
第三十八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可再生能源和余热资源开发利用,拓展绿色电力应用范围,提升绿色电力使用比例,逐步实现市、区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绿色电力全覆盖,城市服务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
第三十九条 城市副中心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加强绿色发展教育,建立个人碳账户系统,完善碳普惠机制,推进绿色生活创建。
城市副中心鼓励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大型活动组织者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或者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等方式,抵消大型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四十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健全固体废物处理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建设无废城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创建节水示范城市。
第四十一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统筹,制定实施更严格的移动源排放管理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声环境质量。
城市副中心应当坚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健全绿色空间体系,构建东西部生态绿带和南北生态廊道,形成城市副中心环状绿色生态绿道,完善安全连续的绿道网络,提升绿色空间品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花园城市。
第四十二条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建成面向全球的国家级绿色交易所;支持建设国际化绿色发展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在城市副中心设立促进绿色发展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六章 智慧城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以数智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有机衔接市、区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充分复用既有建设成果,推进设施联通、数据融通、平台互通、业务贯通,建设智慧城市,提升城市规划、建设、运行、治理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机制,推动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管理,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和深度应用,强化数据资源供给,实现城市物联、数联、智联。
第四十五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以数字底座建设为基础,布局高速泛在的信息通讯网络,以万物互联的城市感知网络、智能高效的城市大脑、数据集成共享的基础支撑平台,构建新型智慧城市模型。
第四十六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促进城市数据资源集聚,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强化场景开放创新,推进数字技术、数字产业与数据密集型产业融合发展,发展数字经济。
第四十七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城市治理适数化改革,构建城市智慧高效治理体系。
建立多级贯通的智能化平台,推进城市运行、综合治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系统互联接入,提升监测预警、事件流转、指挥调度、决策支持等核心能力。
推进数智赋能城市安全保障,建立公共安全、生产安全、自然灾害等风险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灾前防范能力。
运用市民服务热线等机制,整合政务服务、基层网格、舆情信访等渠道数据,推进民意快速响应、接诉即办、未诉先办,提升社情民意实时感知与精准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和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养老等公共服务融合,推动公共服务集成办理,打造数字赋能文旅、体育等新型数字生活场景,推动数字服务适老化、适幼化改造,优化数字友好人居环境,提升社区数字服务能力,深化智慧社区建设,促进民生服务精准普惠。
第四十九条 城市副中心智慧城市建设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城市数据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防控体系,强化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多维度、立体化安全保障。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条 城市副中心统筹现状条件和发展目标,有机衔接公共服务组团和家园规划,依法调整街道、乡镇行政区划和街道办事处管理边界,优化资源配置和运行机制,提高城市网格化管理水平,建设与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第五十一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精准化服务、精细化治理水平,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化、均衡化。
第五十二条 本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布局,支持中心城区优质办学主体在城市副中心跨区域办学,鼓励高等院校围绕城市副中心区域科技创新和相关产业布局急需学科、特色学科专业,加强高端适用人才培养。
第五十三条 本市统筹配置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推进城市副中心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发展,鼓励外商独资医院落户。城市副中心发挥医院和医药健康产业集聚优势,强化优质卫生健康服务,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健全与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相适应、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五十四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优化完善生育保障服务支持政策,提供多样化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区。
第五十五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第五十六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多层次租赁住房供给,加强居住空间与交通枢纽、产业功能区协调布局,推进职住平衡。
第五十七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博物馆之城、书香城市、演艺与体育休闲聚集区建设,提高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便利性、实用性,鼓励利用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的公共空间提供多样化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八条 城市副中心鼓励组团中心、家园中心因地制宜设置相应服务功能,就近满足居民工作生活需求。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会同通州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家园中心公益性和经营性面积占比、供地方式及出让地价。
第八章 协同发展
第五十九条 本市统筹中心城区功能疏解承接工作,完善支持保障措施,有序推动市级党政机关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公共服务资源、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等向城市副中心疏解,促进中心城区与城市副中心紧密对接、良性互动。
第六十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创新城镇化发展模式,实现规划区与拓展区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基础设施、产业、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一体化,分区分类引导小城镇功能联动和特色发展,共同承接中心城区功能和人口疏解,建设新型城镇化示范区。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城市副中心和亦庄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发展的衔接与协调,推动台湖、马驹桥地区与亦庄新城核心区一体化发展。
第六十一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控的要求,健全协同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与北三县共同建设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
(一)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创新交通运营管理方式,加强轨道交通连接,提高通勤效率,完善一体化道路系统;
(二)共同构建新型城乡格局,完善发展组团功能,培育特色小城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加强生态环境联控联治,统筹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共建生态绿带和区域绿道系统,明确城市开发边界,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四)密切产业发展协同协作,联合制定差异化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加强产业对接,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五)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支持教育、医疗、养老等资源向北三县布局,推进政务服务通办、数据共享;
(六)加强自然灾害联防联控,完善防灾减灾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协同应对、应急资源共享等机制,提高区域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十二条 本市健全与雄安新区工作对接机制,加强规划建设、产业承接、生态治理等领域交流,深化快速交通联络、公共服务对接,拓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合作领域,共同服务首都功能优化提升,形成北京新的两翼和京津冀区域新的增长极。
第六十三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根据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分工,推进通州区与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周边地区一体化发展。建立重点园区协调对接机制,搭建产业合作平台;建立健全交通规划对接机制,完善区域交通网络;加强旅游资源整合,推进旅游市场一体化;深化异地合作,统筹发展公共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一带、一轴、多组团”,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提出的城市空间结构目标要求。“一带”是以大运河为骨架,构建城市水绿空间格局,形成一条蓝绿交织的生态文明带;“一轴”是沿六环路形成的创新发展轴;“多组团”是指依托水网、绿网、路网,形成的12个民生共享组团和36个美丽家园(街区)。
(二)“一带、一轴、两环、一心”,是《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提出的绿色空间格局目标要求。“一带”、“一轴”是指本条第(一)项中的生态文明带、创新发展轴;“两环”是指城市副中心地上地下空间一体的设施服务环和城市副中心外围的环城绿色休闲游憩环;“一心”是指城市绿心。
(三)“一河三城、一道多点”,是《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提出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目标要求。“一河”是指大运河;“三城”是指路县故城(西汉)、通州古城(北齐)和张家湾古镇(明嘉靖);“一道”是指东西向燕山南麓大道(历史上北京地区沿燕山山前通往辽东地区的一条交通廊道,包括秦驰道、清御道等);“多点”包括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地下文物埋藏区、传统村落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四)“北三县”,是指河北省廊坊市所辖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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