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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北京市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友绿• 11月03日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1
碳中和

关于对《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zhangyujie@csgl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三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电力煤炭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515807;

4.传真:010-6851234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2

北京市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本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完善绿电交易机制推动京津唐电网平价新能源项目入市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3〕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绿色电力交易定义

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购买绿色电力。

二、经营主体

参与本市绿色电力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按照《北京市2026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须在交易平台注册生效。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提交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绿色电力交易,并与售电公司保持其他市场电量代理关系不变。

相关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充分知悉绿色电力市场交易风险前提下,秉承真实、自愿原则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三、交易方式

2026年本市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本市经营主体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交易依托交易平台开展,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在参与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时,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协议。

四、交易安排

(一)交易周期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经营主体需求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意向,以年(多年)、月(多月)、月内等为周期常态化组织开展绿色电力交易。

(二)交易申报

经营主体参与京津唐电网、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时,申报方式参照《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执行;经营主体参与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时,应分时段报量、报价,以分时段成交结果加权价格参与峰谷浮动。分月电量不得超过其月度实际最大可发、用电能力。

(三)交易价格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机制形成,应充分体现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用户用电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可参考国网经营区平价绿证市场上一结算周期(自然月)的平均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电能量价格依据有关政策规则执行,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及北京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原则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交易组织

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一)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按照附件执行。

(二)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1.需求申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经营主体按时间规定申报、确认电量(电力)、电价等信息,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2.安全校核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关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三)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则文件组织实施。

六、交易结算

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经营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其中,电能量价格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现行政策文件执行,调节系数参照《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执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数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进行结算。其中,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对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给予每度电0.02元的奖励。

七、绿证划转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核发绿证,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证信息计入交易平台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账户;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对应绿证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据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结果等信息划转,划转后的绿证相关信息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同步。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自2025年12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二)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三)鼓励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在绿色电力交易各个环节落实优先组织、优先调度、优先结算相关要求。

(四)鼓励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购买绿证、使用绿色电力产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先行带头作用,稳步提升绿色电力产品消费比例。强化高耗能企业绿色电力消费责任,按要求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支持重点企业、园区等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打造绿色电力企业、绿色电力园区、绿色电力单位。支持城市副中心开展绿色电力、绿证交易,助力高质量发展。

(五)交易公告发布前,应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组织有意向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经营主体进行交易平台操作培训和政策宣贯。

(六)北京市2026年绿电交易按照本方案执行,如遇政策调整,由市城市管理委另行发布。

附件:北京市2026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细则

附件

北京市2026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以下简称“中长期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长期交易,指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上,开展的多年、年度、月度、月内等电力批发交易。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北京市区域内新能源项目(集中式光伏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四条 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参与交易,也可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已直接参与交易的新能源项目不得退出直接电力交易市场。

第三章 基本条件与注册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当符合基本条件。新能源发电企业基本条件如下: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按规定时限正在办理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3.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第二节 注册条件

第六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市场注册,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要求,按照申请、承诺、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对注册业务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暂不开展注册。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八条 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式光伏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自行选择参与绿电市场化交易或者选择参加电能量中长期交易。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时,交易方式按照《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执行。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形成稳定供求关系。

第九条 综合考虑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数量多、电量规模小,2026年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暂时作为价格接受者,通过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参与电力市场。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十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机制形成,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电力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的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简称“机制电价”)。对纳入机制的电量,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将市场交易均价与机制电价的差额纳入本市系统运行费用。

第十一条 市场交易均价为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同类项目的最近一月所有交易(包括绿电交易、年度分月电能量中长期交易、月度与月内电能量中长期交易)电能量加权平均价格。

第十二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网代理购电时,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

第六章 交易组织与安排

第一节 交易组织

第十三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工作由国网华北分部(京交二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交易意向,以年、月(多月)、月内等为周期常态化组织开展交易。原则上按直接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顺序组织实施。

第二节 交易申报

第十五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本市绿电及电能量中长期交易时,申报方式参照《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执行。新能源发电企业申报全时段电量参与交易,分月电量不得超过其月度实际最大可发电能力。

第十六条 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申报和成交价格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相应绿色电力证书价格;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时,申报和成交价格应明确电能量价格,不作为绿色电力交易,仅对电能量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节 交易流程

第十七条 国网华北分部(京交二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经营主体按时间规定申报、确认电量(电力)、电价等信息,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第十八条 国网华北分部(京交二部)汇总预成交结果并推送国网华北电力调控中心,由国网华北电力调控中心组织国网北京市电力调控中心开展安全校核,国网华北电力调控中心将安全校核意见反馈国网华北分部(京交二部)。

第十九条 国网华北分部(京交二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安全校核意见进行出清,形成成交结果并发布。

第七章 交易结算

第一节 电能量结算

第二十条 2026年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现行政策文件执行。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合同电量按合同价格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偏差价格结算。作为价格接受者进入电力市场的新能源项目产生的偏差电量,暂不进行偏差结算。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差值部分为偏差电量。C1、C2分别为发电侧偏差电量超用、少用调节系数,现阶段C1、C2暂取1。

2026年偏差结算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新能源企业超发偏差电量的偏差结算电价,按照min{北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京津唐电网月度竞价出清价格,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当月中长期合同电能量均价}*C1结算。

新能源企业少发偏差电量的偏差结算电价,按照max{北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京津唐电网月度竞价出清价格,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当月中长期合同电能量均价}*C2结算。

后期根据北京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节系数并向经营主体发布。

第二十二条 2026年,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全体工商业用户范围内疏导。

第二节 环境权益结算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结算方式按照《北京市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执行,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核发绿证。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绿电交易电量的绿证收益采用当月绿电合同电量、新能源发电企业机制外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结算。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时,新能源发电企业相对应的绿证全部划转至北京市级专用绿证账户。

第八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做好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合同签订和结算工作,确保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选择参与绿电交易后,参与绿电交易的电量不得再选择进入机制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出台前已开展过绿电交易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也不得选择进入机制电价。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后,若参与市场的电量小于保障利用小时数所对应的电量,剩余电量不再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兜底。

第二十九条 2025年12月、2026年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按照本细则执行,如遇政策调整,由市城市管理委另行发布。

《关于印发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积极稳妥开展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结合北京地区工作实际,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以下简称《2026年市场化交易方案》)和《北京市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以下简称《2026年绿电交易方案》)。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第2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委编制了《2026年市场化交易方案》和《2026年绿电交易方案》。

为持续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北京市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在现有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框架基础上,市城市管理委编制了《北京市2026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并将其作为《2026年绿电交易方案》的附件发布,是北京市组织开展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202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政策依据。

二、起草工作过程

2025年8月底,市城市管理委开展《2026年市场化交易方案》和《2026年绿电交易方案》编制前期研究准备工作,梳理并形成《〈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编制提纲》。

2025年9月初,市城市管理委编制《2026年市场化交易方案(讨论稿)》《2026年绿电交易方案(讨论稿)》,多次组织华北能源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发电企业代表、售电公司代表召开专题会,针对交易规模、市场参与方式、交易组织安排、直接交易价格、偏差结算、偏差资金、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等方面进行讨论,并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5年9月16日,市城市管理委编制《2026年市场化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2026年绿电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合理建议。

2025年9月22日,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华北电力大学等5名电力领域专家对进行评审。专家组一致认为,方案立足北京实际,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电力市场运行要求,具备可操作性,同意通过评审。

2025年9月25日,按照政策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完成《2026年市场化交易方案》《2026年绿电交易方案》在合法性、意识形态、舆情风险等方面的研究论证。

三、主要内容

(一)《2026年市场化交易方案》

《2026年市场化交易方案》全文共分为八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明确了交易电量规模;第二部分明确了市场参与方式;第三部分明确了交易组织安排;第四部分明确了直接交易价格;第五部分明确了结算方式;第六部分为零售交易;第七部分为信息披露;第八部分包含了相关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交易电量规模

2026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950亿千瓦时,其中,直接市场交易规模350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规模600亿千瓦时。

2.明确了市场参与方式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

3.明确了交易方式

2026年北京市采用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周期包含年度、月度、月内等。年度交易按月申报,以双边协商为主,月度、月内交易以集中竞价为主。采用双边协商方式时,发、用双方协商确定电量曲线;当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时,成交电量默认按北京典型负荷曲线电量比例分解。

4.明确了分时报价

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售电公司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按照24时段分别报量,以总量参与交易。

5.明确了偏差结算

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偏差结算方式按照《北京市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执行。

2026年用户侧合同偏差电量部分按照以下价格结算:

超用电量结算电价:max[京津唐当月月度竞价出清价,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当月中长期交易合同电能量均价]*U1。

少用电量结算电价:min[京津唐当月月度竞价出清价,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当月中长期交易合同电能量均价]*U2。

2026年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偏差结算按照阶梯方式执行。

后期根据北京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节系数并发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照京津唐电网月度竞价出清价格结算。

6.明确了零售价格

零售合同的电能量价格在“北京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结算的电能量价格不包含煤电容量电价。

7.明确了信息披露

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在参与市场交易前,应按照信息披露基本规则要求完成信息披露。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每年向市城市管理委报送披露情况。按照信息披露基本规则,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定期披露售电公司相关信息,便于零售用户查询使用,按月披露市场结算总体情况及分类构成情况。

8.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1)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售电公司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加交易。原则上,售电公司绿电交易电量需全部分配至零售用户。零售用户更换售电公司时,若涉及到多年期交易合同,须由几方主体共同协商一致后,进行售电公司更换。签订多年期交易合同的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应注意多年期交易合同期限与交易平台中代理关系绑定期限对应。

(2)市场化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电网代理购电)2026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80%,并通过后续合同签订,保障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比例不低于90%。鼓励经营主体签订一年期以上的电力中长期合同。各类经营主体应综合考虑合同执行情况及市场变化因素,合理签订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售电公司应充分调研其代理的零售用户用电需求后参与批发交易,做到批发交易电量与零售用户用电需求匹配。

(3)2026年,北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经营主体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预期性指标暂定为31.6%(非水30.0%),具体消纳责任权重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的约束性指标为准。

(4)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与批发用户,适时开展分时段电力交易相关培训及模拟测试工作。本市将根据模拟测试情况,适时对交易方式作出调整。

(二)《2026年绿电交易方案》

《2026年绿电交易方案》全文共分为八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定义;第二部分明确了经营主体;第三部分明确了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第四部分为交易安排;第五部分为交易组织;第六部分明确了交易结算;第七部分明确了绿证划转;第八部分包含了其他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定义

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

2.明确了经营主体

参与本市绿色电力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按照《北京市2026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执行。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须在交易平台注册生效。

3.明确了交易方式

2026年本市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本市经营主体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交易依托交易平台开展,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在参与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时,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协议。

4.明确了交易安排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经营主体需求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意向,以年(多年)、月(多月)、月内等为周期常态化组织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经营主体参与京津唐电网、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时,申报方式参照《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执行;经营主体参与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时,应分时段报量、报价,以分时段成交结果加权价格参与峰谷浮动。分月电量不得超过其月度实际最大可发、用电能力。

5.明确了交易组织

分别明确了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不同的组织流程,方便经营主体在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开展绿电交易。

6.明确了交易结算

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并且分别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结算方式。

7.明确了绿证划转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对应绿证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据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结果等信息划转,划转后的绿证相关信息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同步。

8.其他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明确绿证唯一属性。在绿电交易各个环节落实优先组织、优先调度、优先结算相关要求。

《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北京市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第2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并推动北京市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

二、目标任务

持续深化电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平稳、绿色和高效运行,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推动新能源的高质量发展。稳妥有序组织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积极引导电力用户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确保完成年度绿电交易重点任务,为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一)《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

《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全文共分为八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明确了交易电量规模;第二部分明确了市场参与方式;第三部分明确了交易组织安排;第四部分明确了直接交易价格;第五部分明确了结算方式;第六部分为零售交易;第七部分为信息披露;第八部分包含了相关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交易电量规模

2026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950亿千瓦时,其中,直接市场交易规模350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规模600亿千瓦时。

2.明确了市场参与方式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

3.明确了交易方式

2026年北京市采用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周期包含年度、月度、月内等。年度交易按月申报,以双边协商为主,月度、月内交易以集中竞价为主。采用双边协商方式时,发、用双方协商确定电量曲线;当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时,成交电量默认按北京典型负荷曲线电量比例分解。

4.明确了直接交易价格

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适用落地省基准价水平,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鼓励购售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设立交易电价随燃料成本变化合理浮动条款,实行交易价格与煤炭价格挂钩联动,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5.明确了偏差结算

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偏差结算方式按照《北京市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执行。

2026年用户侧合同偏差电量部分按照以下价格结算:

超用电量结算电价:max[京津唐当月月度竞价出清价、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当月中长期交易合同电能量均价]*U1。

少用电量结算电价:min[京津唐当月月度竞价出清价、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当月中长期交易合同电能量均价]*U2。

2026年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偏差结算按照阶梯方式执行,具体如下:

当K∈[-5%,5%]时,U1=1,U2=1;

当K∈[-15%,-5%)∪(5%,15%]时,U1=1.1,U2=0.9;

当K∈[-40%,-15%)∪(15%,40%]时,U1=1.15,U2=0.85;

当K∈[-100%,-40%)∪(40%,+∞)时,U1=1.2,U2=0.8。

后期根据北京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节系数并发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照京津唐电网月度竞价出清价格结算。

6.明确了零售价格

零售合同的电能量价格在“北京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结算的电能量价格不包含煤电容量电价。

7.明确了信息披露

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在参与市场交易前,应按照信息披露基本规则要求完成信息披露。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每年向市城市管理委报送披露情况。按照信息披露基本规则,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定期披露售电公司相关信息,便于零售用户查询使用,按月披露市场结算总体情况及分类构成情况。

8.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1)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售电公司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加交易。原则上,售电公司绿电交易电量需全部分配至零售用户。零售用户更换售电公司时,若涉及到多年期交易合同,须由几方主体共同协商一致后,进行售电公司更换。签订多年期交易合同的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应注意多年期交易合同期限与交易平台中代理关系绑定期限对应。

(2)鼓励经营主体签订一年期以上的电力中长期合同。各类经营主体应综合考虑合同执行情况及市场变化因素,合理签订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售电公司应充分调研其代理的零售用户用电需求后参与批发交易,做到批发交易电量与零售用户用电需求匹配。

(3)2026年,北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经营主体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预期性指标暂定为31.6%(非水30.0%),具体消纳责任权重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的约束性指标为准。鼓励承担消纳责任的经营主体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责任权重。

(4)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与批发用户,适时开展分时段电力交易相关培训及模拟测试工作。本市将根据模拟测试情况,适时对交易方式作出调整

(二)《北京市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

《北京市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全文共分为八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定义;第二部分明确了经营主体;第三部分明确了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第四部分为交易安排;第五部分为交易组织;第六部分明确了交易结算;第七部分规定了绿证划转;第八部分包含了其他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定义

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2.明确了经营主体

参与本市绿色电力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按照《北京市2026年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执行。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须在交易平台注册生效。

3.明确了交易方式

2026年本市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本市经营主体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交易依托交易平台开展,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在参与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时,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协议。

4.明确了交易安排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经营主体需求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意向,以年(多年)、月(多月)、月内等为周期常态化组织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经营主体参与京津唐电网、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时,申报方式参照《北京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执行;经营主体参与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时,应分时段报量、报价,以分时段成交结果加权价格参与峰谷浮动。分月电量不得超过其月度实际最大可发、用电能力。

5.明确了交易组织

分别明确了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不同的组织流程,方便经营主体在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开展绿电交易。

6.明确了交易结算

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并且分别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结算方式。

7.规定了绿证划转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对应绿证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据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结果等信息划转,划转后的绿证相关信息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同步。

8.其他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明确绿证唯一属性。在绿电交易各个环节落实优先组织、优先调度、优先结算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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