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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出台《关于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试行)》
友绿• 07月23日   来源: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5
碳中和 超低能耗 绿色建筑

关于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金普新区分行、各营业管理部,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精神,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支持作用,促进我市绿色建筑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提高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优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信贷增长,通过对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融资保障、减费让利、差异化支持,发挥建筑业绿色保险作用,激发绿色建筑发展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提升我市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进一步提高,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超低(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绿色建材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助力实现大连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

二、支持范围

(一)新建绿色低碳项目

包括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材应用项目等。

1.星级绿色建筑。民用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工业建筑应达到《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2.装配式建筑。按照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3)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单体装配率50%以上。

3.超低(近零)能耗建筑。应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要求。

4.绿色建材应用项目。按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技术细则(试行)》,采信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应低于50%。

(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

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改造项目等。

1.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要求,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2.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改造项目。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8%,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墙薄膜组件的无初始发电效率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应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制冷COP应不低于3.5。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能效等级应达到一级。

(三)绿色建筑产业服务

包括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全周期绿色建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绿色建筑产业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效与碳排放测评等。

1.绿色建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参与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与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并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2.绿色建筑项目技术咨询服务。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星级评价技术咨询、BIM技术应用咨询、智能建造工程技术咨询、建筑能效与碳排放测评等服务,应与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相应服务合同,并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

3.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源管理机构与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服务。

以上所列标准如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三、支持政策

(一)优化差异化支持服务体系。在受理绿色建筑产业项目融资申请时,采取“绿色通道”模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提高受理、审批、投放效率。支持金融机构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依据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等级、性能差异以及所能提供或承诺提供的绿色性能证明文件,综合考虑信用风险,融资期限等因素,在融资价格、融资额度、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差异化措施。

(二)推行建筑行业绿色保险服务。保险机构探索开发绿色建筑性能保险、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保险、绿色建筑质量保险等建筑行业绿色保险产品,为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提供绿色性能保险服务,针对绿色建筑评价后结果出现的偏差情况,由保险机构通过绿色化改造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善后解决,保障各相关方的权益,做到事前预防、事中风控、事后补偿全过程闭环管理。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费用纳入建安工程成本列支。

(三)完善预评价工作机制。住建主管部门持续梳理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优化完善预评价程序,为金融机构确认绿色信贷提供依据,解决信贷投入和绿色建筑认定期限错配问题,推动绿色建筑项目尽早享受绿色金融支持。建立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项目库和预评价公示制度,对已进行预评价的绿色建筑项目及时入库并公示,加强对项目进展和信贷进展跟踪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市、区(市、县、先导区)住建局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地符合支持范围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申请绿色信贷的绿色建筑项目组织开展预评价;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开展建设活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负责金融系统整体协调、有序推进本地绿色信贷工作,开展绿色信贷金融统计工作,对各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进行管理引导;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优化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对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纳入绿色信贷管理范畴;指导各金融机构向上级机构申请绿色信贷优惠政策。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负责引导银行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项目融资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四)中共大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符合支持范围项目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对接工作,根据符合支持范围项目具体融资需求,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推介,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在落实国家信贷政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可持续的原则,做好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的融资服务。

附件:大连市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指引.doc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大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大连监管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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