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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鼓励楼宇申请LEED认证,将鼓励20~100万元
友绿• 10月20日   来源:郑东新区管委会   2031
鼓励楼宇申请LEED认证。对通过认证级、银级、金级、铂金级以上的楼宇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郑东新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郑东新区楼宇经济发展,增强高端服务业和总部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结合郑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东新区设立楼宇经济发展基金并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中的楼宇是指在郑东新区辖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写字楼。

第四条   适用对象。上述楼宇的经营单位等。

第三章  适用条件

第五条   楼宇运营期在一个完整税收年度以上。

第六条   经营单位(可为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郑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第七条   楼宇内入驻企业在郑东新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比例达到90%及以上。

第八条   楼宇运营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及其它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第九条   符合《郑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管理办法(暂行)》中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业态。

第四章  扶持办法

第十条   鼓励打造专业化特色楼宇

(一)鼓励楼宇经营单位积极引进“四上企业”。引进“四上企业”达到10家及以上,一次性给予该楼宇经营单位10万元奖励;引进相同性质、相关产业“四上企业”达到10家及以上,一次性给予该楼宇经营单位30万元奖励。

(二)鼓励楼宇经营单位积极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国500强企业或境内外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的总部及分支机构。其中,引进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的分别按每家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给予该楼宇经营单位奖励;引进省内100强企业总部的,按每家50万元给予该楼宇经营单位奖励。

(三)鼓励新建楼宇经营单位提前谋划招商。对自交房之日起一年半内,出租率达到70%及以上的,且入驻企业税务登记在郑东新区比例达到80%以上的楼宇,一次性奖励楼宇经营单位50万元。

(四)鼓励楼宇招商主体通过引进同行企业,形成产业集群,打造特色楼宇。对符合特色化发展导向,主导产业为金融、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东区重点培育产业,且同行企业入驻率或特色楼宇建筑面积占有率达到70%、80%、90%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招商主体50万元、60万元、90万元专项经费,作为改善楼宇整体环境的费用补助。

(五)鼓励楼宇经营单位打造特色街(园)区。鼓励多栋楼宇围绕金融、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东区重点培育产业,统筹定位、组合发展,形成完整产业链,实现产业集聚。对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该街区管理经营单位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经营单位提升楼宇品质,完善楼宇配套

(一)鼓励楼宇实施统一经营。多业主楼宇通过整合转为单一业主单位,且整合业主数量、建筑面积同时达到总量70%的,一次性给予单一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多业主由原来分散管理经营转为共同聘请专业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且业主数量、管理面积同时达到总量70%的,一次性给予该经营管理公司最高50万元奖励。

(二)鼓励楼宇申请LEED认证。对通过认证级、银级、金级、铂金级以上的楼宇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楼宇提供餐饮配套服务。对以解决楼宇内入驻企业员工就餐为目的,在楼宇内开办餐饮配套服务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等自用/营的餐厅除外),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一年实际租金一次性给予餐饮经营单位30%的房租补贴。

(四)鼓励楼宇开发主体自主持有产权。对自持面积达到50%以上,自持运营时间达到1年、2年、3年及以上的楼宇开发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

(一)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开展楼宇管理评级活动,每年评出10家“楼宇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授予牌匾并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发展。鼓励国际、国内知名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以独立法人企业形式入驻,上述企业首次在郑东新区成功签约服务管理楼宇的物业面积总量超过4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鼓励楼宇业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楼宇业主聘用国家一级(含)以上资质物业公司、签约两年以上且合同执行满一年以上的,经各方评定达到服务标准的,给予楼宇业主定额奖励。其中,聘用国际、国内知名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家一级物业公司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各乡(镇)办事处积极推进政务服务进楼宇,通过网络、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楼宇建立“企业服务中心”。对企业服务中心单个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办事处,按照每个每年2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楼宇业主建立招商及企业服务机构(平台),达到一定规模且运营效果突出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扶持办法的申请,由申请对象向所在办事处申报,初审通过后由计划财政局、监察审计局、发改统计办、法制办、楼宇办、房管分局共同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扶持办法的兑现,原则上在每年四月份集中进行。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名单,由郑东新区管委会通报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办法所需提交的资料及实施细则,由郑东新区管委会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通过东区产业准入取得土地的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再适用该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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