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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3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通知印发,对公共机构、酒店等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友绿• 05月25日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892
节能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有序做好近期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526号)等节能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依法加强节能监察,推动全社会能效提升,助力实现全省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现就2023年节能监察计划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计划

2023年全省监察对象以“十四五”重点用能单位和列入用能预算管理的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称重点行业企业)为主。2023年全省计划安排节能监察计划291家(不包括日常监察及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其中非工单位165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26个。详见附件1。

二、监察内容

(一)用能单位和服务机构日常监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依法依规对用能单位和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监察。监察内容包括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设备淘汰情况,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执行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服务机构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日常监察对象由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及“十四五”期间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统筹安排,并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日常监察重点对象(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能源监测中心提供)。(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工业领域节能情况专项监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86号),工业领域节能情况专项监察以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为主,具体要求由省经信厅、省能源局另行发文。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具体由省能源监测中心组织实施,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协助,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做好资料收集、实地核查等相关配合工作。(按国家要求时间完成)

(三)非工业领域节能情况专项监察。对公共机构、酒店、商场超市等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重点监察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执行、能源统计、落后用能设备淘汰、节能管理措施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情况。非工业领域节能情况监察工作由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组织实施。(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四)用能预算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对2022年度实际能耗总量超出年度基准能耗、用能预算执行情况存在异常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企业热力、天然气等能源消费量。其中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行业企业监察工作由省能源监测中心组织实施;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行业企业监察由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省能源监测中心提供电力、热力、天然气等相关数据支撑,具体方案另行通知。(2023年8月底前完成)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对近3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年设计能耗量达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监察。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监察工作由各市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详见附件2。(2023年8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指导全省节能监察工作,省能源监测中心做好对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编制计划方案,细化措施手段,明确目标进度,确保各项监察工作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监察过程中,及时登录节能降碳e本账,填报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请各市于11月20日前将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包括附件3、4)报送省能源局(节能处)。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要规范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单位,及时下达节能监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定期组织“回头看”,督促用能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3〕85号)的要求,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按程序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落实抽查机制。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涉及现场检查的,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归集执法信息。要按照《节能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指标(试行)》要求,对2022年监察的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节能信用评价,并于5月31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能源局(节能处)。开展双随机抽查时,应依据守信、重点关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等评价结果,分别按照原抽查比例的50%、100%、150%、200%设置,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四)强化结果应用。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要做好对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加强跟踪指导,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同时要加强宣传,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营造依法用能、节约用能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省节能降碳工作的深入开展。

联系人:杨淑明,0571-87050351;

严 亮,0571-88066869。

附件:1.2023年浙江省节能监察计划表

2.近3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

4.监察结果处理统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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