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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容积率奖励,湖州市拟发布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友绿• 12月06日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23
装配式 超低能耗 绿色建筑

关于征求《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2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局。

联系人:李尧良,联系电话:0572-2035770,电子邮箱:277368183@qq.com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湖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市委“一四六十”工作体系,深入践行“两山”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新型建筑工业化为主要路径,以数字化改革、绿色化建造为支撑,按照绿色、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努力构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新型建造方式和建设组织方式推进迈上新台阶,全面深化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奋力打造全国“绿色建筑发展标杆城市”。

一是绿色建筑“新发展”。加快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推动绿色建筑新标准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实施。力争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和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政府投资类项目率先采用绿色建材且比例不低于50%,创建高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项目75个以上。

二是产业发展“新优势”。2022年全市建筑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到2025年突破12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5.5%。培育15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培育5家以上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形成一批设计、施工、研发一体化的专业承包企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工人及技术工匠队伍持续优化。

三是技术创新“新体系”。紧紧围绕省厅“数字化改革”工作,以“1369体系”为架构,创建多种应用场景,加快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应用。到2025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等数字化管理全部应用上线运行。累计建成市级技术中心35家以上,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15家以上。

四是质量安全“新保障”。完善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主要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之间相互衔接的质量安全体系。推进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标准化。力争到2025年,“五色工地”创建覆盖率100%,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覆盖率100%,累计争创省级及以上标化工地150个以上,“钱江杯”等省级优质工程50个以上,“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奖项10个以上。

五是行业治理“新突破”。以数字赋能为手段,服务和监管并重,实现整体智治水平显著提升。力争到2025年,智慧工地覆盖率100%,政府投资类项目保函替代率10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覆盖率100%,信用评价体系更加完善,惠企减负效应更加显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行业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三、 主要任务

(一)奋力实施绿色建筑“新发展”行动,推进建筑业绿色发展。

1.加快绿色建造供给。积极响应“30·60”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深化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加快提升绿色建造供给。按照湖政办发〔2020〕49号要求,对达到星级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容积率叠加奖励和信贷支持,对发行绿色建筑相关债券和购买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的给予财政补助。全力推进南太湖新区未来城等零碳建筑示范项目,以打造“夏热冬冷地区近零能耗建筑示范”为目标,推动新建建筑实现超低能耗,统筹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

2. 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绿色建材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建材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绿色建材产品给予质量保险保费补助。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通过试点项目示范带动,逐步扩展范围类别,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产业发展。

3.加快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出让土地项目按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等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优化奖励机制,鼓励高装配率项目落地,对装配率在50%(含)到60%之间的予以2%的容积率奖励,对装配率在60%(含)到90%的予以4%的容积率奖励,对装配率在90%及以上的予以5%的容积率奖励。

(二)深入实施产业发展“新优势”行动,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

4.助推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对晋升为施工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800万元。对晋升为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等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60万元;对晋升为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独立纳税建筑业企业年产值和地方财政贡献分别超过100亿元和1.3亿元、80亿元和1.1亿元、60亿元和9000万元、40亿元和6000万元、30亿元和4500万元、20亿元和3000万元、15亿元和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奖励。鼓励“走出去”发展,市外(含境外)实现当年营业收入达20亿元、15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的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市外(含境外)实现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5000万元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助推工程组织方式转型。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政府投资类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社会类投资项目提倡实施工程总承包,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和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施工、设计骨干企业按浙建〔2021〕2号要求分别申请设计、施工资质,提升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政府类投资项目带头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专项中介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加快向全过程咨询转型。

6.助推企业“入湖”创业。对注册地迁入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值分别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奖励,连续奖励5年。对注册地迁入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市外勘察设计等市外中介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值分别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分别给予10%奖励,连续奖励5年。同时强化市外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等中介企业在湖纳税服务,鼓励企业在湖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湖就地开票、就地缴税,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300万元及100万的,给予企业20%奖励。

(三)大力实施技术创新“新体系”行动,推进建筑业创新发展

7.强化数字化引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数字化改革,加快提升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创新应用工程档案全过程归集服务、起重设备“安全管家”、安责险管理服务、商品砼实时监管等多种工地建设场景,全面推广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应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库、企业库、人员库、信用库等,集成勘察、设计、进度、质量、安全、扬尘、检测等多方面数据,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云计算、绿色建造等技术集成运用,实现管理数字化、业务协同化、风控精准化、决策智能化。

8.强化科技研发创新。推动综合资质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博士后工作站,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按照《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对成功建立工程建设类院士工作站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工法每项给予5万元,对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引进大型先进施工设备、装配式构件生产制造设备,符合湖政发〔2017〕21号的传统优势产业新建项目或“机器换人”项目条件的,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生产性设备投资补助等优惠政策。

9.强化行业人才支撑。全力引育行业发展高端人才,对引进梁思成奖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博士生、研究生等行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并与企业签约3年及以上的,每培养或引进1位,分别给予20万、10万、2万、5千、1万、5千的奖励。对符合湖政发〔2021〕13号条件的来湖人才,落实“免费行”“免费游”“住宿优惠”及相应的人才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助力全市共同富裕绿色样本建设,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培训职业和工种实施财政补贴,加大力度培育知识型、技能型的产业工人及技术工匠队伍。逐步形成多层次、多专业、多技能的人才储备库。

(四)全面实施质量安全“新保障”行动,推进建筑业标准化发展

10.加强工程质量提升。全面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细化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顺应居民对高品质住宅的需求,着重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完善举牌验收、社会监督等监督机制,实现住房品质明显提高。加快构建完善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及“保险+服务”体系,培育第三方风险管理市场。完善工程质量责任溯源制度和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加强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实现数字化监管、政府购买服务、保险风控等协同管理,形成行业充分自律、政府有效监管、社会有力监督的良好局面。

11.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行刑衔接力度,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推动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四个到位”;对照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明确责任清单和问题清单,在源头治理、专项整治、监管执法、夯实基础等方面持续发力;推进“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强化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安全监管,打赢遏制重大安全事故攻坚战,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12.加强质量品牌创建。全面有序推进“五色工地”标准化创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倡导“品牌价值”,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 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主承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 “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主承建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奖或同级别奖项的主承建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建设单位要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原则上对获得上述奖项的要按不少于1:1的比例给予主承建企业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下质量奖项,建设单位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奖励措施。

  (五)稳步实施行业治理“新突破”行动,推进建筑业规范化发展

13.加大服务监管力度。根据大企业和大项目发展需求和特点态势 ,确定帮扶对象,实行点对点帮扶和面对面服务,充分发挥大企业的引领作用和大项目的示范效应。“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和“互联网+监管”运用更加成熟,全面开展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和市场主体从业行为的动态监督执法,加大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打非治违”制度化和常态化。

14.加大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差异化管理,采用信用信息数字化管理模式,实现信用信息和招标投标、审批许可、监督检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资质升级等事项有效关联,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市场导向。不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壁垒,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15.加大惠企减负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政府投资类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社会投资类项目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力争实现保函缴纳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加强欠薪方面企业信用动态管理,继续深入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良好免缴制度,继续安排财政预算资金购买保险保障免缴施工企业应急支付;政府投资类项目带头实施施工过程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并强化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对全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引进来”壮大和“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工作职能。各区县、部门高度重视建筑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实施细则,健全工作机制,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重点督查。加大力度宣传推广优秀企业和发展案例,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金融支持。以“零碳建筑贷”“农房绿色建筑贷”为示范,推进政银企合作,创新绿色金融支持;积极扩大抵质押品范围,支持建筑业企业以材料、设备、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发行债券融资、企业挂牌上市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推进“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中涉及的财政奖励政策仅限市区范围;涉及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市财政奖励资金按对应的政策规定分别从工业(“中国制造2025”)、科技、开放型经济、绿色金融等专项资金中安排。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企业,按最高额度一项执行。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发生建设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当年市建筑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二)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度财政奖励,按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17〕98号)同时废止。

三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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