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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出台16条政策 打造首个绿色建筑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城市
友绿• 02月05日   来源:湖州市金融办   1595
绿色金融 绿色建筑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持续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明年重点工作。为响应绿色发展,作为我国能源消费三大部门之一的建筑业减排潜力巨大,其中如何利用绿色金融助推绿色建筑发展成为一大重要命题。2021年3月1日起,浙江省湖州市出台的《关于加快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意见》将正式开始实施,涉及产业、财政、金融、政府投资管理等16项政策措施,以全面激发绿色建筑供给端、消费端、产业配套端的积极性。

2020年,浙江省湖州市先后获得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批复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试点、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绿色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在有关部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湖州市金融办、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试点工作,抓紧编制推进计划、谋划政策意见、建设项目库、动员金融机构,逐步构建起双协同基础支撑体系、高质量的绿色建筑产业体系、差异化的绿色建筑投融资体系以及多层级的激励约束保障体系等四大体系,进一步加强了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发展的互动循环,推动了绿色建筑的高质量发展。

在绿色金融的大力支持下,2020年湖州全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达到100%,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29.6%,接近省定目标的三倍;完成采用空气源、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约753.5万平方米,完成省目标任务314%;全年共完成既有公共建筑改造15.2万平方米,经第三方测评,改造后项目年节能为238.42吨标煤,综合节能率达20.15%。
 
“绿色金融+绿色建筑”深度融合,多措并举持续攻坚
 
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起步较晚,一方面绿色建筑的信息披露机制普遍缺位,另一方面消费者对绿色建筑在节能减排上的重要意义缺乏认知,导致对绿色建筑的市场需要尚未被激活。针对阻碍绿色建筑的难点堵点,湖州市先行先试,以绿色金融推动、以政府采购撬动,统筹实现绿色建造、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的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夯实发展根基。创新绿色金融、绿色采购、财政奖补、规划引领、政府投融资、容积率奖励等政策工具,扩大绿色建筑供给、激活绿色建筑消费、做强绿色建筑产业。例如在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快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意见》中,对主要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绿色建材企业,在现行的绿色贷款贴息、担保费率补助等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基础上,按照上浮10%执行,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
 
二是完善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涉及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交付、运维等全环节的信息披露体系,发展培养第三方认证机构,编制绿色建筑和建材产品目录、汇总全市绿色建筑项目清单、建立绿色中介服务机构清单目录等,形成了参与绿色建筑的市场机制。

三是形成产业集聚,扩大规模效应。深度挖掘全市新建、改建建筑项目,编制全市绿色建筑重点项目库,打造上实博览中心、南太湖山庄等13个示范项目。将南太湖新区长东片区规划建设为绿色建筑发展示范区,把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设定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确保实现区域内高星级绿色建筑的全覆盖。推进了浙江大东吴装配式产业基地等4个项目试点,建成了25个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其中PC构件基地4个,钢结构基地21个,三星级绿色建材生产企业达到15家。
 
应对30·60目标,绿色金融加速破题持续发力
 
湖州市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试点,一方面有利于撬动金融资源和产业资本,助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绿色建筑占比;另一方面有利于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更广维度累积绿色金融“湖州经验”,助推湖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不断加快、体系不断健全、供给结构不断优化。

一是围绕先行先试,打造标准体系。坚持制度创新,全方位构建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启动编制全国首个绿色建筑贷款认定标准,从严明确绿色建筑必须符合取得绿色建筑预认证、土地出让合同或项目备案为绿色建筑、承保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等5个条件。当前,也在组织制定绿色建筑消费贷款、施工企业贷款、供应链贷款等系列贷款标准,便于金融机构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创新产品、配置规模,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

二是开发数字平台,强化信息披露。打造绿色建筑信息披露数字化平台“绿建通”,将绿色建筑项目涉及到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建造、运行维护等涵盖“政银保”全过程信息,及时向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共享推送,进一步提高绿色建筑项目透明度,减少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成本,降低绿色建筑融资成本;提升监管部门效率,有效防范绿色建筑项目“洗绿”“刷绿”风险。同时,编制全市绿色建筑项目库,并定期向全市金融机构推送、强化银企对接,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高效配置到绿色建筑领域。

三是创新金融产品,深化绿金改革。推出“绿地贷”“绿色购建贷”“绿色建筑企业按揭贷”等114款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全国首个“农房绿色建筑贷”,全国首单“保险+服务+信贷”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在湖落地。2020年全市绿色建筑领域贷款总额同比增长53.6%;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下,全市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8.3%,占全部贷款比重达到26.8%,高于全部贷款增幅25.6个百分点。

附:湖州市《关于加快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若干意见》

绿色建筑具有安全、健康、舒适、节能等特征,发展绿色建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实践。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支持浙江省湖州市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批复》以及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在湖州等六个城市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促进绿色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努力提高全市高星级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发展壮大绿色建材产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加快提升绿色建筑供给
1.全市年度新出让土地中,公共建筑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其中,南太湖新区长东片区所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均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
2.对达到星级的绿色建筑,按照星级等级给予容积率叠加奖励,其中一星级绿色建筑奖励1%,二星级绿色建筑奖励2%,三星级建筑奖励3%。(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对本地民营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的绿色建筑相关债券的,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4.对绿色建筑项目主体购买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的,按照不超过保费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
5.金融机构在符合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绿色建筑项目,在规模管理、授信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区别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局)

二、降低绿色建筑消费成本,鼓励引导绿色建筑消费
6.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其中一星级最高上浮5%,二星级和三星级最高上浮1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7.金融机构在符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居民合理的绿色建筑消费需求,科学进行利率定价,提高相应信贷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局)
8.湖州居民在中心城市范围内购买首套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名下无房产且购买绿色建筑商品住房面积小于144㎡),按其所缴纳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围绕建筑全产业链升级,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业
9.对主要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绿色建材企业,绿色贷款贴息、担保费率补助等绿色金融政策在现行力度的基础上,按照上浮10%执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0.实施绿色建材质量保险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绿色建材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1.对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装配式现代工艺、绿色建材,在项目招标中给予适当加分。并将使用装配式现代工艺、绿色建材项目在建筑信用评价、工程质量评优评奖中作为加分和评分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办)。
12.企业投资建设绿色建材产品生产项目,符合《湖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湖政办发[2020]4号)中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或独立供地项目条件的,可享受生产性设备投资奖励政策。符合湖州市《绿色建材产品采购目录》的投资项目,奖励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13.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4.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建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市经信局)
15.对新建规模达到混凝土预制构件年产能15万立方米以上或钢结构10万吨以上并投产的建筑工业化基地,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16.绿色建材企业的绿色票据,纳入再贴现政策支持范围。支持绿色建材核心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上游小微民营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人行)

四、附则
1.本意见所称“绿色建筑”,均指依据《湖州市绿色建筑评价导则(试行)》要求评定的一星或以上建筑。本意见所称“绿色建材”,均指纳入湖州市《绿色建材产品采购目录》的建材产品。
2.本意见所涉及财政资金补助的,按照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分档执行,其中一星按全额执行,二星按1.1倍执行,三星按1.3倍执行;涉及地方贡献,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如遇国家重大财政体制调整,政策可作相应修改。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不重复安排,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3.本意见中有关政策落实,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4.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三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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